病历的相关法律规定

分类:
临床教学
作者:
金恒子
来源:
医患沟通办
2019/01/1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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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资料记载了患者的医疗信息,记录了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它能够反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诊疗流程,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沟是否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病历,在修改病历的时候要将需要修改的地方用双线画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时,因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现行法律病历出现瑕疵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而这不仅仅可能导致败诉的民事后果,有伪造、篡改、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医务人员还可能承担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 以 下 执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 认 真 书 写 病历,加强工作责任心,避免对病历资料进行不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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